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唯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9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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