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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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

聲請人 鄧小婷

相對人 張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經查有多人同名)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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