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聲請人 鄧小婷 相對人 張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經查有多人同名)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