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告 林義圍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鎮陞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原告對鎮陞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中已遭裁定駁回確定部分,不在視為起訴範圍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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