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告 李銘生

訴訟代理人 盧佳宏

被告 郭燦煌

郭淑芬

李銘昌

李銘春

李麗美

黃素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二之記載,有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憑,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提幸

附表:

編號

判決欄位及頁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當事人欄:判決第1頁第9行

李美麗

王李麗美

2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1頁第21行、第2頁第4行、第3頁第12、20行

王李美麗

王李麗美

3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3頁第6、8、10行

李月足

郭月足

4

附表一:判決第4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

王李美麗

王李麗美

5

附表二:判決第5頁附表二繼承人姓名欄

被告王李美麗

被告王李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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