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市○○里00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花蓮市鎮○街○○巷○○號)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里○○鄰鎮○街○○巷○○號)之姐。於96年6月18日,相對人乙○○下班後未返回居處,不知去向,處於行方不明之狀態,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在案;現因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等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7月24日健保承字第1030063721號函暨相對人之投保及就醫資料1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7月24日移署資處博字第1030093907號函暨相對人之入出國日期紀錄1份等件在卷,均無相對人乙○○生存之事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乙○○自96年6月18日起,行方不明,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姊,對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相對人乙○○自96年6月18日失蹤,計至103年6月1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