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曹常斌
王詩如 劉鴻君 被上訴人馬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沈巧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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