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聲請人 蘇清源 關係人 蘇淯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蘇杏娥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杏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蘇清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杏娥之監護人。
指定蘇淯婕(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杏娥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二姊蘇杏娥因極重度智能障礙,並領有身心殘障手冊,至今生活仍無法自理,需家人協助,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辦理印鑑證明,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蘇杏娥之胞弟即聲請人為蘇杏娥之監護人,胞妹蘇淯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為據,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 醫師,其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可自我行動,建議日常生活可自理,其餘則需他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1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蘇杏娥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蘇杏娥之胞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而受監護人之父母已死亡,胞妹蘇淯婕、胞姐 蘇雅筠 、姊夫 陳柏任 均推定受監護人之胞弟即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蘇淯婕係受監護人之胞妹,且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蘇淯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