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老人福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二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老人福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補正裁定如左: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繕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