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件編號一至三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編號1至3所列事項到院,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兩位妹妹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各為何。
二、聲請人在金融機構設有帳戶者,應將全部帳戶之存單或存摺影本提出(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若持有基金或連動債者,請提出明細表影本。若持有任何公司之股票或公司債,應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或股票、公司債影本,若無證券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三、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