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9號聲請人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資念婷┌─────────────────────────────────────────────┐│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鴻易 │106年6月30日│未載│3,0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