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訴人東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冠婷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47,166元【計算式:面積(194.21+46.84+1042.41=1283.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7,100元/平方公尺=21,947,1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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