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立建設有限公司、 翁素玲 、 林安成 、蘇金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1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8,6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7,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