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9月26日、97年11月26日、98年1月26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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