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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