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966號抗告人宜興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僅係擔保廠商而已,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最高法院33年抗字第24號判例參照)。本件原法院之裁定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易言之,抗告人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且抗告人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苟原裁定經廢棄,回復為相對人(原審原告)對抗告人(原審被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抗告人處於被訴請返還借貸款之情形,對於抗告人而言反屬不利。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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