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26號原告 宋茜蒂 被告 黃秉璘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44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