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9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張禾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禾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4年10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張禾湘於10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6,950,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10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837,7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歷次繳款帳務明細、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頂橋子頭││103-151│175.00│100000分之1544│├─┼────┼────┼────┼───┼─────┼─────┼───────┤│2│臺中│南區│頂橋子頭││103-3│893.00│100000分之1544│├─┼────┼────┼────┼───┼─────┼─────┼───────┤│3│臺中│南區│城隍│二│30-66│40.00│100000分之1544│├─┼────┼────┼────┼───┼─────┼─────┼───────┤│4│臺中│南區│城隍│二│30-68│90.00│100000分之154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705│臺中市南區頂橋│集合住宅、鋼筋混│七層:77.21│陽台:7.76│全部││││子頭段103-3地│凝土造、15層│合計:77.21│雨遮:4.54│││││號│││││││├───────┤│││││││臺中市南區正氣││││││││街52號七樓之五│││││├─┴───┴───────┴────────┴──────┴─────┴────┤│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10747建號,48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16││(含停車位編號:B3:4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1)││(含停車位編號:B3:4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10676│臺中市南區頂橋│辦公室、鋼筋混凝│一層:35.85││100000分││││子頭段103-3地│土造、15層│合計:35.85││之1568││││號│││││││├───────┤│││││││臺中市南區正氣││││││││街52號│││││├─┴───┴───────┴────────┴──────┴─────┴────┤│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10747建號,48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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