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1號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錫沂 同上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綉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