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告 許洪月里 訴訟代理人 許能博 被告 楊豊勝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韓國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土測字第八八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所示面積二十四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編號B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3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嗣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改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4年8月21日土測字第88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所示面積2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編號B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原告更改拆除面積部分,係依鑑定單位鑑定面積而定,核屬減縮訴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200之467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無權占用如附圖(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4年8月21日土測字第88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示面積24平方公尺上開土地設置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侵害原告之土地所有權,爰依法訴請被告將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二)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4年8月21日土測字第88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所示面積2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編號B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抗辯:
(一)原告起訴雖謂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有被告無權占有之地上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應予拆除云云,起因實為地界不清所致,若測量之結果真有占用,被告亦願拆除。
(二)又上開土地與鄰地間尚有袋地通行訴訟,由鈞院103年度訴字第2349號(乙股)審理中,他人通行範圍可能已使原告前開土地形成畸零無法使用,若原告有意和解,被告願意向原告買受取得系爭土地,以化解紛爭。
(三)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系爭200之467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而被告所有之系爭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占用系爭200之467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4年8月21日土測字第88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所示土地等情,有現場勘驗筆錄1份、現場照片1張,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4年8月26日中山地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1紙(參見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憑,堪信為真。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前段、中段定有明文。被告所有之系爭地上物(房屋)既有占用到原告所有系爭200之467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土地,被告亦具狀答辯稱:如有占用到系爭200之467地號土地,願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1頁被告提出之答辯狀),是被告無權占有如附圖B部分所示土地,實堪認定,原告請求被告拆除附圖B部分上之系爭地上物(房屋),並將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土地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物上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之地上物(房屋)拆除,再將如附圖編號B所示土地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