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吳受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89年4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本院89年度促字第15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姓名係為「吳受編」,本院89年度促字第15764號支付命令誤載為「 吳受綸 」,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相對人姓名為「吳受編」云云。
三、經查,本院89年度促字第157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係為「吳受綸」,故本院於民國89年4月13日核發本件支付命令時,自始即係依聲請人之聲請所為,並非原裁定有何錯誤,核與上開規定之情形尚有未合。綜上,依卷內資料難認於本院核發本件支付命令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存在,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