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紜芸 (原名 陳鳳纓陳鳯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紜芸即陳鳳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7年5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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