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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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偉綸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
499號,就被告呂偉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040公克,驗餘淨重0.30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其未經法院判決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99號偵辦被告呂偉綸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22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2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304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038公克)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99號卷第3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