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債權人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和男 即易宸冷氣家電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易宸冷氣家電行負責人為 鄧佩珊 ,非蔡和男)㈡提出債務人簽名之銷貨單或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