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債權人 林安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育碩林媺倩張清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按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
率者,依法應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㈤請敘明請求租金期間為何?並請確認清償期及請求利息起
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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