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史蕓熙 被告 張玉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