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1號聲請人 梁瑞霞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袁芳成 等9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袁芳成等9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依職權調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卷宗審查,該案件雖於民國110年5月27日判決,並於110年8月6日核發確定證明書,惟本院書記官於110年11月8日撤銷前開已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既未具確定力及執行力,從而,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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