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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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芬 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16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
  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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