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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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2號
原 告 謝彭喜妹
被 告 黃嘉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台中市○○街○○○巷○○號之房屋遷
讓返還原告,既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價額自
應以該房屋之價額為準,而經本院依職權向稅務局函調該房
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5,300元;又原告另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租金382,000元,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
併計算。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7,300元(計
算式:175,300+382,000=557,3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