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鑾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文鑾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雖否認犯行,然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逾越牆垣竊盜罪嫌,犯嫌重大,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足信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居無定所,亦恐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於民國101年8月1日將其予以羈押在案。經查,本件被告前曾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1年度苗簡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因被告有前開案件尚待執行有期徒刑4月,業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由該案先予執行,本院同意自101年9月6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
1年度執助丙字第879號案件先予執行,有該署101年8月22日士檢朝執丙101執助879字第07980號函、101年度執助丙字第87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即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前開案件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