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77號上訴人 平元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焦經國 因101年度訴字第33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