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蕭純純 訴訟代理人 周炳成 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2,0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