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50號原告 林俊良 被告 王柏鈞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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