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8號原告 李靜軒 被告 黃士齊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翊臻
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承叡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