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20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其中各筆金額之利息究為何?(因狀載按中華郵政(股)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及百分之零點九二五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