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聲請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附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付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