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09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即乙0000000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為何。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最新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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