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賜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3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其罪質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審酌本案具體犯罪情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係屬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自可預期其等有為規避刑罰執行行為之可能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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