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鄭日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日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日豪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購物貨款新臺幣(下同)9,84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核分期付款約定書,其第四條有關加速條款(即喪失分期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係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日起,而聲請人於請求原因事實中表示,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21日起不依約給付,累積遲付價金3,280元(累積4期),惟依契約之約定行使加速條款須全部金額五分之一(即累積6期,4,920元),則本件得請求一次給付剩餘欠款9,840元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
108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資料及繳納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於108年11月
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