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謝坤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謝坤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坤翰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3萬元及利息,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8年度司票字第811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其記載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3萬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43萬元及自107年7月2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資料。聲請人於108年11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