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9年度訴字第937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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