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劉燕萍 被告 王小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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