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鎧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游鎧州業於民國105年3月9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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