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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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羿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羿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