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2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