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66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177、169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63頁),玆竟遲至同年3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期間之末日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