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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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馬陳棠 律師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涉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件被告渉嫌共同勾結鐵工廠人員、港務局檢驗人員及40餘艘漁船船主等,以訛稱更換引擎之方式向漁業署詐領漁船補助用油等情,因被告否認犯行,且本件案情繁雜,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並調閱偵查卷後,認上開相關共犯猶待檢察官偵訊比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事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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