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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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79號反請求原告 王寶寬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徐佳緯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尤淑儀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