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原 告 唯一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被 告 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提出簡易訴訟,起訴不
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簡易訴訟,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