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智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之訴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追加之訴部分),不服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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