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2號原告 王欣欣 被告 曾瑞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2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68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幸艷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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